人民法院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基本组织形式具有清晰的层级和职能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它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它们分别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以适应不同领域的司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