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物品清单是否属于被害人陈述?
我家之前遭了贼,我列了个被盗物品清单交给警方。我不太确定这个被盗物品清单算不算是被害人陈述,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它到底属不属于被害人陈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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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要判断被盗物品清单是否属于被害人陈述,需要先明确什么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指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主要是被害人用自己的语言,讲述与案件相关的经历、事实等。 而被盗物品清单,通常是被害人以书面形式列举出被盗的具体物品,包含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虽然它是由被害人提供的,但它和被害人陈述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证据有多种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被盗物品清单更符合书证的特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被盗物品清单就是通过书面记载的被盗物品信息来证明盗窃案件中涉及的物品情况。 所以,一般情况下,被盗物品清单不属于被害人陈述,而是属于书证这一证据类型。它和被害人陈述是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都有着各自的作用,共同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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