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裁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裁定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简单来说,裁定主要是针对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首先是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就是法院一开始就认为这个案子不符合受理条件,不让立案;驳回起诉则是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把案子驳回。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场比赛,不予受理就是一开始就不让你参赛,驳回起诉就是你已经进了赛场,后来发现你不符合参赛资格,让你离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其中明确规定了不予立案(等同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属于裁定适用范围。 管辖异议也适用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就会用裁定来处理这个问题,决定这个案子到底该由哪个法院管。 终结诉讼和中止诉讼同样适用裁定。终结诉讼就是案子没必要再继续审下去了,比如原告死亡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等情况;中止诉讼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暂时停下案子的审理,等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比如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等。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也是裁定的适用范围。移送管辖就是法院发现自己不适合审理这个案子,把案子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指定某个法院来审理这个案子。 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也会用到裁定。比如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就会用裁定来决定是否停止。 此外,裁定还适用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等。财产保全就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顺利执行,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先予执行是在判决前先让被告履行一定义务。这些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