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和审判庭有什么区别?
我在打官司的时候,听到有人提到合议庭和审判庭,不太明白它们具体是做什么的,也不清楚两者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法律程序里,它们各自的职责、组成人员等方面有什么不同,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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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和审判庭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审判庭是法院为审理各类案件而设立的组织机构。它是法院内部相对固定的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和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和开展审判工作。而合议庭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它是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临时组成的,专门负责对某一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在组成方面,审判庭一般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审判员组成,庭长负责主持审判庭的日常工作和行政管理事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则根据案件的类型和性质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职责上,审判庭主要负责制定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案件的审理日程、管理审判人员等行政事务,同时也对本庭审理的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通过开庭审理、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合议庭成员需要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审判庭侧重于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而合议庭则专注于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它们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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