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如何判断?


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主要是为了准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确定企业实际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金额。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如何判断企业所得税的调增调减。 首先来了解一下基本概念。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得出的。调增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那些按照税法规定不能扣除或者不能全额扣除,但在会计核算中已经扣除的项目;调减则是减去那些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免税或者可以加计扣除,但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做相应处理的项目。 判断调增项目时,要关注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例如,业务招待费。会计上业务招待费是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的,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0万元,企业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以扣除6万元,按照销售收入的5‰计算可以扣除5万元,那么只能扣除5万元,剩下的5万元就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增。再比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可能已经计入了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规定这些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需要调增。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 判断调减项目时,常见的有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计入了企业的投资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减。还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如75%或100%,根据不同政策)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摊销。这部分加计扣除的金额就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等;以及相关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 总之,判断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关键是要熟悉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对照税法规定对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分析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