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调增以后是否要调减?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纳税调增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之后需不需要进行调减,也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要调减,不调减会有什么后果,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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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增和调减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重要概念。我们先来说说纳税调增。纳税调增指的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一些会计上已经列支,但税法不允许全额扣除或者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会计上是全额计入费用的,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超出的部分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而纳税调减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一些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可以免税或者减计收入的项目,以及一些会计上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但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会涉及纳税调减。 那么纳税调增以后是否要调减呢?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调增的项目是永久性差异,比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等,这些在以后期间都不允许扣除,就不存在调减的问题。因为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但如果调增的项目是暂时性差异,那就可能涉及调减。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例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采用直线法折旧,而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前期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折旧额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纳税调增;但在后期,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减。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它们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扣除项目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根据这些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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