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要调增?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在处理税务的时候,遇到了一些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太清楚这些项目是不是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调增。想了解下相关的规定,不然怕税务处理出错给企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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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对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通常是需要进行调增处理的。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调增的概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而调增则是指当某些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时,需要把这些支出加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从而增加应纳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当企业存在上述这些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将这些项目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因违反税收法规缴纳了税收滞纳金1万元,这1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这1万元,然后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扣除来减少应纳税额。所以,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一般是要调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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