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纳税调整增加额是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需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计算方式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要理解纳税调整增加额的产生原因。在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之间存在差异,会计利润是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比如,企业发生的一些费用,在会计上可以全额扣除,但税法规定了扣除的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下来看看常见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及计算方法: 1.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先算出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再算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取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用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得出的差额就是需要纳税调整增加的部分。 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先算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用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减去这个限额,超出的部分就是纳税调整增加额。 3.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所以企业实际发生的这些支出金额,都要全额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 4. 税收滞纳金: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金额,要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时,需要将各项需要调整增加的金额相加,得出总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企业应准确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以确保按照税法规定正确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