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如何计算?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纳税调增调减项目的计算不太清楚。不知道哪些情况属于调增,哪些属于调减,也不知道具体的计算方法。想了解一下,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到底怎么算,有没有简单易懂的计算方式和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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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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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增调减项目主要出现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税,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的会计利润通常是不一样的,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增项目是指会计上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者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这些项目的金额。比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12万元(20×60%),按照销售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5万元(1000×5‰),两者取其小,所以只能扣除5万元,那么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20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这些项目如果在会计利润中已经扣除,都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纳税调减项目是指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可以免税或者减计收入的项目,以及会计上已经计入费用,但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去这些项目的金额。例如,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再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假设企业当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那么可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再调减75万元(100×7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这些收入都属于纳税调减的范围。 总的来说,计算纳税调增调减项目,首先要明确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然后根据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仔细核对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按照税法要求准确计算纳税调增调减金额,以确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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