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哪些案件发回重审?


在司法审判体系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发回重审的案件类型。 首先是程序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所说的“遗漏当事人”,简单来讲,就是在一审过程中,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没有被列入到诉讼当中。比如在一个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里,有多个共有人,但一审法院只把部分共有人列为当事人,这就属于遗漏当事人。而“违法缺席判决”,通常是指在当事人没有收到合法的传票通知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就作出了缺席判决。 其次,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也可能被发回重审。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所谓“基本事实不清”,是指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履行的具体情况等关键事实没有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认定,导致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刑事诉讼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比如,在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或者审判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却没有回避等情况,二审法院就会将案件发回重审。 总之,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当出现上述这些法定情形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就有权将案件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