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成因是什么?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事实婚姻的成因。 传统习俗的影响是事实婚姻形成的重要因素。在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文化观念较为传统的农村地区,人们长期以来更看重举行结婚仪式这一传统习俗。他们觉得只要举办了婚礼,得到了亲朋好友和邻里的认可,就是正式的夫妻,而对结婚登记的法律程序不够重视。在他们的观念里,结婚仪式代表着婚姻的开始和社会的承认,登记只是一种形式。这就导致很多人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 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事实婚姻的一个关键原因。一些人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了解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不清楚不进行登记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方面面临诸多法律风险。还有些人虽然知道结婚需要登记,但由于嫌麻烦、图省事等原因,而忽视了登记手续。 此外,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和一些实际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事实婚姻的出现。过去,结婚登记可能存在手续繁琐、要求过多等问题,比如需要单位或村(居)委会开具证明等,这给一些人带来了不便。同时,部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不够合理,办事效率不高,也使得一些人不愿意去办理登记。另外,一些人因为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身份证等原因无法办理登记,但又想共同生活,从而形成了事实婚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不同时期的事实婚姻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总之,事实婚姻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男女双方在符合结婚条件时,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