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法提供进货渠道能否判定明知售假?

我是一个小商贩,最近被怀疑售假。我确实没办法提供进货渠道,因为当时没太在意保留相关凭证。现在有关部门说可能因为我无法提供进货渠道,就判定我是明知售假。我很委屈,我真不是故意卖假货的,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无法提供进货渠道就能判定明知售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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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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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无法提供进货渠道并不直接等同于明知售假。我们先来理解一下“明知售假”这个概念。“明知”意味着商家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货。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的商业常识、行业经验等,商家本应该能够判断出商品的真伪。 判定是否明知售假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无法提供进货渠道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不能仅仅依据这一点就下定论。例如,如果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而商家仍然进行销售,那么这就可能被认定为明知售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销售者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并且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是禁止销售的产品,那么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商家确实无法提供进货渠道,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自己并不知晓所售商品为假货,比如商品外观无明显瑕疵、进货价格合理等,那么就不能简单判定其明知售假。相反,如果除了无法提供进货渠道外,还有其他迹象表明商家可能知道商品是假货,那么有关部门就可能会认定其明知售假。所以,无法提供进货渠道只是判定明知售假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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