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不知情卖假货后该找谁赔偿?


在代理不知情卖假货的情形下,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下面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知情卖假货”,强调的是代理商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代理商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销售活动,并且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所售商品为假货,那么在很多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就是供货商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从代理关系的本质来看,代理人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经营活动,被代理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先找作为销售者的代理商要求赔偿。代理商在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如果能够证明该假货问题是由于供货商或者生产者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代理商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向供货商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代理商能够明确指出供货者和生产者,并且自身没有过错(即不知情),那么一般不需要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代理不知情卖假货的情况下,代理商可以先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之后凭借相关的进货凭证、代理合同等证据,向供货商或者生产者追偿。如果与供货商或生产者协商不成,代理商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