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者和售假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前段时间买了一批号称是名牌的商品,结果发现是假货。我找商家理论,商家说是从厂家进的货,让我找厂家。我就想知道,这制假者和售假者是不是都得对我负责,他们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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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制假者和售假者通常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结果承担共同的、不分份额的责任。当权利人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权利时,该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制假者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售假者将这些产品销售出去,他们的行为共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假者和售假者的行为都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遇到购买到假货的情况,可以向制假者和售假者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赔偿权利。比如,消费者可以要求售假者退还货款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售假者在承担责任后,如果认为制假者也有责任,可以向制假者进行追偿。这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在遇到假货问题时能够更方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对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更强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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