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量刑标准做了哪些改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 在过去,我国关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受贿的数额大小进行划分。1997 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当时量刑档次相对简单,比如受贿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这种单纯以数额为标准的量刑方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数额标准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相同数额的受贿行为在不同地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同。而且,仅考虑数额,没有充分考虑受贿行为的情节、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可能导致量刑的不平衡。 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对受贿罪进行量刑,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重大改变。它不再单纯以具体的受贿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依据,而是采用了“数额 + 情节”的模式。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如果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种改变使得受贿罪的量刑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综合考虑了受贿行为的数额、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反映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