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上有哪些变化?

我准备结婚了,想了解下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以前比有啥变化。毕竟涉及到婚后财产分配这些重要的事情,心里没底,想提前弄清楚,免得以后有纠纷,所以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方面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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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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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新婚姻法”,一般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有诸多变化。 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了新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相比原《婚姻法》,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等表述,让财产范围更加明确。劳务报酬很好理解,就是通过付出劳动获得的报酬,比如兼职收入等。投资收益涵盖范围广,像股票、基金等投资获得的盈利都属于这一范畴。 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更注重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比如出轨、家暴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财产份额。 再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也与夫妻共同财产密切相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明确了共同债务范围,在分割财产时也能更清晰地处理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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