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重要改变?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诸多重要改变。首先,在监管方面有重大加强。新的食品安全法构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这就好比给每一件食品都贴上了“身份证”,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迅速查到源头和流向。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其次,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幅提高。过去一些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导致部分不良商家铤而走险。新的法律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许可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再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网络食品交易越来越普遍。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另外,还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权益保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