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规定男方承担,能提起撤销诉讼吗


在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规定男方承担的情况下,能否撤销诉讼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可以反悔,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撤销诉讼” 。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在没登记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改变想法。 要是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一般情况下,这个约定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当满足特定法定情形时可以撤销。比如,若能证明在订立协议的时候,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并且因为这些情况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这个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这里所说的欺诈,简单理解就是故意欺骗对方,让对方在不真实的认知下签订协议;胁迫就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协议 。 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这里说的是财产分割协议,但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在性质上与财产分割约定有相似之处。 但如果只是因为觉得债务负担重,仅仅以债务清偿困难为理由来主张撤销约定,人民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的。所以,能不能撤销诉讼要根据具体有没有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来判断,同时提起撤销诉讼也要注意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相关概念: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