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一方承担债务是否可行?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想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由我一人承担所有债务。但我不太清楚这样做是否被法律允许,也担心之后会有什么问题。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这种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对债权人那边会怎么认定,会不会产生什么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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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承担债务是可以的。简单来说,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里写明债务由一方承担,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满足这些条件,那么关于一方承担债务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 然而,这个约定有一定限制,它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的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即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对于不知道该约定的债权人来说,他们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比如,夫妻双方约定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可债权人并不知晓这个约定,在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男方还钱,也可以要求女方还钱。如果女方偿还了债务,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追偿。 此外,约定债务承担的一方需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履行该债务。若其日后无法履行,债权人仍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约定应明确具体,包括债务的范围、承担方式等,避免产生歧义。 总之,离婚协议书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债务,但要注意该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的区别,谨慎处理以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概念: 善意债权人:指在不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合法享有债权的人。 追偿:是指一方在代替另一方履行了某种义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要求偿还其代为履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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