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可以不还吗
我和配偶刚签了离婚协议,里面对债务有约定。但现在对方突然说不想按协议还债务了。我就想弄清楚,这离婚协议里写好的债务,真能说不还就不还吗?是共同债务那种情况,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到底怎么规定的 。
展开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并非可以随意不还。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下的,或者是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的债务,或者一方为家里日常开销刷信用卡的欠款 。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个人债务就是完全是一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和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时,由双方协议清偿;要是协议不成,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的。这意味着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协议里的约定就可以不还,如果债权人追讨,双方都有偿还责任,即便离婚协议约定了一方承担,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之后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 。 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按照规定,就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另一方无需偿还。另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要是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个人债务:完全由一方个人行为产生,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