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债务约定效力有效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和另一半在离婚协议里对债务做了约定。但心里还是不踏实,担心这个约定有没有效。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协议里关于债务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力,在什么情况下有效,什么情况下可能会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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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通常是有效的。通俗来讲,只要这份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想法,不存在一方欺骗、强迫另一方,而且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等,那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离婚协议债务约定符合这些条件,自然是有效的。 不过要注意,这个协议的效力有一定限制,它只对夫妻双方以及知道这个约定的债权人生效,对其他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这就是法律上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要是债权人不知道夫妻间的债务约定,同时起诉夫妻双方,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概念: 善意第三人:就是在不知道夫妻之间有债务约定的情况下,和夫妻一方进行经济往来的人。 夫妻共同债务:像夫妻为了家庭生活一起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生活等情况产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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