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的处分能对抗债权人吗


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的处分通常不能对抗债权人。 首先来解释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需要一起承担的债务。比如为了家庭日常开销、一起做生意欠下的钱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说明从法律规定上看,共同债务原本就该夫妻共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也明确提到,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里对债务有了安排,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索要欠款。这是因为债权人没有参与到夫妻的离婚协议制定过程中,不能因为夫妻之间的约定就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比如,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并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另一方还钱。如果另一方偿还了债务,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不过,如果能证明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一方偷偷借的钱而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像用于赌博等不合理开支,只要能拿出证据,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就是说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全部偿还,而不是只承担一部分。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还钱,承担了债务的一方之后可以向另一方要回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