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表明债务由男方承担是否有效?
我和丈夫打算离婚,在商量离婚协议时,考虑把债务都写由他承担。但我又有些担心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后续出现什么问题,所以想问问这种在离婚协议里表明债务由男方承担的情况到底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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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表明债务由男方承担是有效的,但存在一定条件限制,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内是有效的。只要这份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一方欺骗、胁迫另一方的情况,那么在夫妻两人内部,关于债务由男方承担的这个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之间,按照协议规定,女方不用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就属于这种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的书面约定。 其次,对外不一定有效。如果该债务被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仍然有权利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使离婚协议里写了债务由男方承担,这个约定也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比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向别人借钱用来家庭日常开销、购买房产等共同生活事项,就算离婚协议写明债务由男方承担,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女方还钱。不过,女方在偿还债务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追讨这笔钱。要是债务本身就是男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协议里的相关约定对债权人向男方主张权利没有影响,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男方还钱。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善意债权人:指的是在不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合法拥有债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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