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税法征税标准有哪些变化?

我在了解古代税收制度时,对两税法很感兴趣。我想知道两税法在征税标准上和之前的税收制度相比,到底有什么不一样的变化呢?这些变化又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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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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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是中国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在介绍其征税标准的变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税制度,它以人丁为本,即按丁征收赋税和服徭役。 而两税法在征税标准上有了重大变化。首先,它以资产和土地为主要征税依据。不再像租庸调制那样单纯按照人丁数量来征收。也就是说,一个家庭拥有的土地数量和资产的多少决定了其纳税的额度。这种征税标准的转变,是对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一种适应。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很多农民失去土地,按照人丁征税已经无法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其次,两税法将原来的地税和户税加以改革,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纳税时间不得超过六月,秋季不得超过十一月。这种按季节征税的方式,使税收的征收更加规律和有序,方便了政府的财政管理。 两税法征税标准的变化,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角度看,它是一种制度的革新。它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它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经济变化的一种适应和调整,通过改变征税标准,试图解决当时社会存在的税收不公平和财政困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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