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特点与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下面来详细说说表见代理的特点和发生的情况。 首先,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和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来看,行为人并没有权利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例如,公司没有给员工出具授权书让其签订某类合同,该员工却自行签订了。其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里的“有理由相信”是基于一些客观事实,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这些客观事实让相对人在正常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其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一旦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被代理人就需要对行为人以其名义实施的行为负责,就好像是被代理人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一样。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表见代理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一是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予。比如,被代理人对外宣称某人是其代理人,但没有实际的授权文件。相对人基于这种宣称而与该人进行交易,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二是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代理人本来有一定的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其超越权限,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也会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代理人被授权采购办公用品,但却签订了购买大型设备的合同,而相对人因为之前一直和该代理人有办公用品采购的往来,就有理由相信此次购买设备也是在其代理权限内。三是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公示代理权终止的事实,或者没有收回相关的证明文件,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经终止,仍然与原代理人进行交易。这种情况下也会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法律条文为表见代理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被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促使其在授权和管理代理人方面更加谨慎。总之,了解表见代理的特点和发生情况,对于我们在经济活动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