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它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要式性。这意味着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票据上的签章、记载事项等都有严格要求。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表明“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以及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等事项。如果欠缺这些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票据行为就可能无效。这就像盖房子要有特定的建筑规范一样,票据行为也需要按照法定的形式来进行,以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第二,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了什么,就按照记载的内容来确定票据权利和义务。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影响票据权利义务的认定。例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是某一天,那么持票人就只能在这一天或之后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是为了保护票据的善意受让人,使他们能够依据票据上的文字记载来放心地进行交易。 第三,无因性。票据行为一旦成立,其效力就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关系,比如买卖、借贷等。即使基础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票据行为仍然有效。比如,甲因向乙购买货物而签发了一张汇票给乙,后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可能会被撤销,但这并不影响乙持有的汇票的效力。乙仍然可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甲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这一特征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能够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第四,独立性。在同一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例如,票据上有出票、背书、承兑等多个行为,如果背书行为因背书人的签章不真实而无效,但出票行为和承兑行为仍然可能有效。这就保障了票据交易中各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不必因为其他票据行为的瑕疵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主要涉及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意思表示要求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行为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票据行为可以被撤销。 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票据的书面作成、记载事项和签章等。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这是票据行为的载体。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如前文所述,是票据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行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记载的事项,记载后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得记载事项是指如果记载了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签章是票据行为的重要形式要件,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都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以表明其对票据行为的认可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了解票据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对于参与票据交易的各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它有助于保障票据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