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有哪些?


担保物权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它们的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特点和要件。 首先,我们来看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其一,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同一财产上不是只有一个担保物权,而是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例如,同一辆车既设立了抵押权,又被质押给了其他人。其二,这些担保物权是针对同一财产设立的。如果是不同的财产分别设立担保物权,那就不属于竞存的范畴了。其三,各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存在冲突。不同的担保物权在实现权利时,会出现谁优先受偿等问题,产生了效力上的矛盾。 接着,我们分析担保物权竞存的要件。第一个要件是须有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只有当同一财产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时,才可能构成竞存。比如,甲将自己的设备抵押给乙,后来又将该设备出质给丙,这就可能形成担保物权竞存。第二个要件是担保物权必须是有效设立的。无效的担保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不会参与到竞存的情况中。例如,没有办理合法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可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不会产生竞存的问题。第三个要件是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存在交叉。也就是说,不同的担保物权在时间上有重合的部分。如果一个担保物权已经消灭,而另一个担保物权才设立,那就不存在竞存的情况。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当出现担保物权竞存时,如何确定各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是关键问题。一般来说,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比如留置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此外,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担保物权竞存带来的效力冲突问题,保障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了解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和要件,对于处理涉及担保物权的经济事务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