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未遂有哪些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在共同犯罪中,未遂有着其独特的特征。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他们对于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有着共同的认识和追求。然而,当犯罪处于未遂状态时,这种故意虽然存在,但犯罪目的未能实现。例如,甲、乙二人共同谋划盗窃银行,他们都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实施盗窃犯罪,并且希望通过该行为获取财物。但在实施过程中,因为被银行保安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此时他们仍然具有盗窃的故意,但犯罪结果没有达成,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与未得逞结果的共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强调了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故意要素。 其次,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中的未遂表现为部分或者全部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状态。这里的着手实施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比如在上述盗窃银行的案例中,甲、乙已经进入银行并开始撬保险柜,这就属于着手实施盗窃行为。而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包括外界的客观障碍,如被他人阻止、工具故障等,也包括行为人自身能力的限制。例如,甲、乙在撬保险柜时,保险柜采用了先进的防盗技术,他们无法打开,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者,共同犯罪中未遂的特征还体现在各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关联性上。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当部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得逞时,其他行为人的行为也会受到影响,整个共同犯罪都处于未遂状态。例如,在诈骗犯罪中,甲负责假冒身份与被害人联系,乙负责制作虚假文件,丙负责转账操作。如果在甲与被害人沟通的过程中,被害人识破了骗局并报警,导致诈骗未能成功,那么不仅甲的行为未遂,乙和丙的行为也同样属于犯罪未遂。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服务于诈骗这一犯罪目的。 最后,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未遂时,还需要考虑各行为人的分工和作用。不同的分工和作用可能会影响到对未遂的具体判断和处罚。对于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可能在处罚时相对较重;而对于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处罚可能相对较轻。例如,在抢劫犯罪中,主犯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从犯负责望风。如果抢劫行为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主犯和从犯都构成犯罪未遂,但在量刑时,会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区分。总之,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中未遂的特征,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合理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