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哪些特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作经营企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特点: 首先是组织形式的灵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灵活性使得合作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组织形式。 其次是投资方式多样化。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而且各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只要双方认可各自的出资即可,这为合作各方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比如,中方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合作条件,外方则可以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 再者是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由合作合同约定。与一般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不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给予了合作各方很大的自主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预期,在合同中约定适合双方的分配和分担方式。 另外,在投资回收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这一规定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者。 最后,经营管理方式也较为灵活。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等多种方式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制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联合管理制一般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委托管理制则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这种多样化的管理方式能够满足不同合作企业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