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能否特别授权?
我正在处理离婚纠纷,想知道在这个过程中能不能进行特别授权。我因为工作等原因没办法全程参与离婚的各项事务,想委托律师帮我处理,但不清楚法律上对于离婚纠纷的特别授权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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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纠纷能否特别授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以代为行使一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这说明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可以进行特别授权的。 然而,离婚纠纷有其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问题。而夫妻感情的状况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听取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想法和意见,以此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即使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进行特别授权,在开庭时,若无特殊情况,当事人本人仍需出庭参加诉讼。 当然,如果当事人存在不能表达意思的情况,比如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出庭。另外,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身患严重疾病不能行动等,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想法。 综上所述,虽然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给予一定授权,但特别授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且本人原则上仍需要出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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