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的地方。在实际的法律执行中,它们的适用情况、限制程度、期限这些方面都有什么区别呢?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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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不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而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次在适用对象上有差异。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因为它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所以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不太严重,不需要关押的人比较合适。拘役则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它虽然也是短期剥夺自由,但相较于管制,犯罪的严重程度还是要稍高一些。 期限上两者也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所以从期限上看,管制的时间跨度相对更大。 执行方式也存在区别。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进行改造,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在劳动中,还实行同工同酬。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会就近在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会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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