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有啥特征。我在生活里偶尔会听到这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它和其他犯罪相比,在特点上有啥不一样。比如它是从行为上,还是从后果上体现出特征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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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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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首先,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关键,意味着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放置炸弹,炸弹爆炸后可能造成多少人伤亡、多大的财产损失是不确定的,这就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该章节专门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其次,在客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就是主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放火、决水、爆炸等;不作为则是指行为人有义务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却消极地不履行义务,例如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明知某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却不采取措施进行维修,结果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再者,犯罪主体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但也有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比如重大飞行事故罪,其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此外,有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像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最后,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放火罪既可以是故意实施,也可能是由于过失引发火灾而构成失火罪。 总之,准确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对于正确认定和惩处这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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