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首先,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目的。它的核心目的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就是判断其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这和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行政诉讼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明显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目的。 其次,刑事诉讼是由专门机关主导进行的。在我国,刑事诉讼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三个专门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比如,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再者,刑事诉讼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这些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例如,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定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对各个诉讼阶段的程序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另外,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众多。除了专门机关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不同的参与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最后,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门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性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些强制性措施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例如,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可以先行拘留,但必须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