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中组织多场赌资累计该如何认定?
我组织了好几场赌博活动,每场的赌资都不是特别大,但累计起来就比较多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组织多场赌博,赌资累计起来的情况是怎么认定的,会不会因为累计数额大就构成赌博罪,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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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赌博罪是一项明确的罪名。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里涉及到组织多场赌博且赌资累计的情况,主要涉及到聚众赌博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也就是说,对于组织多场赌博,赌资是累计计算的。如果累计的赌资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那么就可能构成赌博罪。这里的营利目的,既包括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利,也包括通过组织赌博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一旦构成赌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以,组织多场赌博且赌资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是会面临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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