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该如何认定?
我亲戚被指控开设赌场罪,现在对于赌资数额的认定存在争议。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算实际赢取的,还是参赌者投入的,还是其他的方式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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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对于确定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量刑起着关键作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认定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确赌资的定义。简单来说,赌资就是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司法实践里,有多种认定赌资数额的方法。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对于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会直接认定为赌资。比如在赌场里当场搜出的现金、筹码等,这些都很容易被认定为赌资。依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例如,在网络赌博平台上,每个点数代表1元钱,玩家投注了1000个点数,那么这1000元就会被认定为赌资。此外,如果是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尚未使用的资金,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准备用于赌博的,也会被认定为赌资。这意味着,即使钱还没在赌桌上使用,但只要有证据表明其用途是用于赌博,也会计入赌资数额。另外,对于开设赌场者抽头渔利的数额,也会计入赌资范畴。抽头渔利就是赌场老板从每一局赌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金钱,这部分钱同样属于赌资。总之,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赌资数额,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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