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非法获利数额如何认定?
我有个亲戚被指控开设赌场罪,现在涉及到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个非法获利数额是怎么算的,是只算实际拿到手的钱,还是包括一些没兑现的收入呢?很想弄明白这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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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开设赌场罪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十分关键的问题,它对于准确判定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量刑起着重要作用。 所谓非法获利数额,通俗来讲,就是通过开设赌场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所赚取的不正当收益。这里的获利并非简单地指最终拿到手的现金,它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从法律角度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利数额包括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经济利益。 一方面,实际收取的赌资是构成非法获利数额的重要部分。例如,赌场在运营过程中,通过抽取赌局的一定比例作为“抽头渔利”,这部分抽成就是明显的非法获利。不管这笔钱是当场以现金形式收取,还是通过电子转账等其他方式获得,都应计入非法获利数额。 另一方面,一些虽然没有实际兑现,但已经确定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利。比如,赌场经营者与他人约定的分成,即便尚未实际支付,只要有明确的约定和相关证据证明该收益与开设赌场行为直接相关,也可能会被纳入非法获利的计算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侦查机关会通过调查赌场的账目记录、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等多种方式来确定具体数额。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严格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准确无误。如果存在争议,控辩双方可以就相关证据和数额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定。总之,准确认定开设赌场罪的非法获利数额,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准确打击犯罪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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