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怎样认定?
我朋友开了个棋牌室,有人说这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我就想了解下,如果真构成开设赌场罪,那里面的赌资是怎么认定的呢?是算客人赢的钱,还是投入的钱,还是别的什么,希望懂法律的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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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开设赌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准确认定赌资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赌资”这个概念。赌资就是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简单来说,就是参与赌博时用来下注、换筹码的钱或者东西,还有赌博赢到的财物。 关于开设赌场罪赌资的认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具体来说,在实体赌场中,如果是以现金直接进行赌博,那么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就是赌资。如果是用筹码赌博,那换取筹码所使用的款物就是赌资。例如,有人用 1000 元换了筹码去赌博,这 1000 元就是赌资。在网络赌博的情况下,按照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赌资。比如,每一点代表 1 元,某人投注了 5000 点,那这 5000 元就是赌资。 此外,对于开设赌场者而言,其非法获利的部分通常也会被计入赌资范围。如果赌场经营者通过抽头渔利等方式获取了利益,这部分利益同样属于与赌博相关的资金,应认定为赌资。准确认定赌资,对于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确定相应的刑罚有着重要意义。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赌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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