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非法获利该如何认定?
我亲戚开了个小赌场被抓了,现在涉及到非法获利的认定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开设赌场罪里的非法获利是怎么界定的,是算实际拿到手的钱,还是把所有流水都算进去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认定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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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开设赌场罪非法获利认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指的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专门弄个地方让人去赌博,从中赚钱。 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非法获利通常是指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在开设赌场罪中,它不仅仅是指行为人直接从赌博活动中抽取的“水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从每一局赌博里按一定比例拿走的钱。像开设赌场所收取的场地费、服务费等,只要是因为开设赌场这个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收入,都属于非法获利的范畴。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虽然该条文没有对非法获利的认定作出具体描述,但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获利要依靠充分的证据。这可能包括银行流水记录,它能显示资金的进出情况,判断哪些是与开设赌场相关的收入;还有证人证言,参与赌博的人或者了解赌场情况的人可以提供关于获利方式和金额的信息;以及现场查获的赌资、账本等。司法机关会综合这些证据,准确地计算出非法获利的数额。 另外,如果赌场有雇佣人员,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等成本一般是不能从非法获利中扣除的。因为这些成本本身就是为了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总之,开设赌场罪非法获利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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