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首先,它具有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只有在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其他情形一般不能适用。 其次,它具有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无过错方身体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或者因对方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通过赔偿,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无过错方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救济。 再者,它具有惩罚性。对过错方进行赔偿要求,实际上也是对其过错行为的一种惩罚。法律通过让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来制裁其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这种惩罚性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促使夫妻双方遵守婚姻中的忠诚、尊重等义务。 最后,赔偿的主体和提出时间有特定要求。赔偿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的另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并且,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些特征是为了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