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下是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点: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一般的侵权行为通常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比如打人致伤,这种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很直接。而环境侵权往往是通过环境这个媒介来间接对受害人造成损害。例如,工厂排放污水到河流中,污水不会直接伤害到周边居民,但污染了水源后,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水,从而导致健康受损。这一特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针对“间接性”表述,但在环境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中,体现了对这种间接因果关系的考量。 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潜伏性。很多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不会立刻显现出来,而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才会被发现。比如,长期接触低剂量的有害物质,可能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会引发疾病。像一些职业病,可能是工人在工厂长期吸入粉尘等有害物质,多年后才出现肺部疾病等症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意识到这种潜伏性,在规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时,给予了一定的时间考量。 再者,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环境侵权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环境科学、医学、化学等多学科知识。判断一个环境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以及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和分析。比如,要确定土壤污染对农作物的损害,需要专业人员对土壤成分、农作物生长状况等进行检测和分析。同时,环境侵权的主体和因果关系也很复杂,可能存在多个侵权主体,且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考虑到这种复杂性,让更有能力举证的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环境侵权的影响范围往往比较广泛,可能涉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比如,一个大型化工企业的废气排放,可能会影响到周边整个社区居民的健康,甚至可能跨越地区,影响到更广泛的人群。这就使得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受害人众多,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双重性。有些环境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比如,工厂的生产活动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法律在处理环境侵权问题时,需要在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进行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就体现了这种平衡,既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又要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行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