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有哪些特征?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以下将详细阐述证据保全的特征。 首先,证据保全具有紧迫性。当证据面临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就需要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比如,作为证据的物品即将腐烂变质,如果不及时保全,证据就会消失;或者证人即将出国定居,若不及时获取其证言,以后再取得就会非常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一规定体现了证据保全紧迫性的特征。 其次,证据保全具有预防性。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提前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它不是在证据已经灭失或无法取得之后才采取的补救措施,而是在这种情况可能发生之前就采取行动。例如,在一些侵权纠纷中,侵权现场的痕迹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此时及时进行证据保全,能够预防证据的缺失,为后续的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再者,证据保全具有依附性。证据保全通常是依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以保障自己在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情况紧急时,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申请,但最终还是要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或仲裁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另外,证据保全具有法定性。证据保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才会批准证据保全申请。 最后,证据保全具有强制性。一旦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如果有人妨碍证据保全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体现了证据保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证据保全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总之,证据保全的这些特征使其在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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