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有哪些特点?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鉴定意见的特点。 首先是专业性。鉴定意见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运用专业的方法、技术和设备,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痕迹鉴定专家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车辆碰撞痕迹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这确保了鉴定意见的专业性。 其次是科学性。鉴定过程遵循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亲子鉴定中,运用先进的DNA检测技术,其依据的是遗传学原理。科学的鉴定方法能够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使鉴定意见更具说服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强调了鉴定的科学性,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鉴定。 再者是意见性。鉴定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一种主观认识和判断。它不同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事实的陈述,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基于专业知识对特定问题的分析和推断。不过,这种意见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其科学依据和专业标准。 然后是法定性。鉴定意见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到鉴定过程的实施,再到鉴定报告的出具,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对鉴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是关联性。鉴定意见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鉴定意见要能够对案件的解决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要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和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联,否则就不具有证据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