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抵押的特征有哪些?

我打算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去贷款,但是不太清楚房屋抵押有什么特点。不知道这种抵押方式和其他抵押有啥不一样,对我会有什么影响,也担心自己在抵押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房屋抵押具体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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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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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房屋抵押的特征。首先,房屋抵押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意味着房屋抵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它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先有主债权债务关系,才有房屋抵押关系。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为了保证李四的债权能实现,张三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房屋抵押合同也随之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房屋抵押具有不可分性。这是指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简单来说,即使抵押物部分灭失或者债权部分清偿,抵押权仍然存在于剩余的抵押物上,并且担保剩余的债权。例如,王五用自己价值200万的房屋抵押给赵六,借款150万。后来王五偿还了50万的借款,此时房屋抵押仍然存在,并且是对剩余100万债权的担保。再者,房屋抵押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款项优先受偿。比如,孙七的房屋抵押给周八后,房屋因火灾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周八有权就这笔赔偿金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最后,房屋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吴九用房屋抵押向郑十借款,到期吴九无法偿还借款,郑十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该房屋,就所得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总之,了解房屋抵押的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在进行房屋抵押活动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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