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行为是确定的,但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与一般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且确定的有所不同。比如,我们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交了保费后,不确定未来是否会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如果发生了,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赔偿;如果没发生,保险公司就不用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对射幸合同进行定义,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特性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中。 其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对于投保人而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要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例如,在健康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故意隐瞒疾病史,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再者,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保险公司预先制定好条款,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一般没有协商修改的余地。不过,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另外,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偿则是指投保人要获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法》中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性。 最后,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投保人实际交付保险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当然,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这些特点是由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决定的,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保险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