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居间合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居间合同的特征。 首先,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居间人(也就是提供居间服务的一方)为委托人(寻求居间服务的一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或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后,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就明确了居间合同的有偿性特征。比如说,房屋中介公司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提供了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促成了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那么购房者或者卖房者就需要按照与中介公司的约定支付中介费。 其次,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的意思是,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居间合同中,只要委托人和居间人就居间服务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生效了。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乙为甲寻找合适的商业合作机会,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时,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甲先交付什么东西给乙,合同才成立。 再者,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居间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居间服务可能是通过口头约定达成的。例如,甲口头委托乙帮忙介绍生意,乙也答应了,这也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居间合同,只是在发生纠纷时,口头合同的举证可能会相对困难一些。 另外,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起到一个中间媒介的作用。比如,在一个货物买卖的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把卖方和买方拉到一起,促成他们签订买卖合同,但居间人不会直接参与到货物买卖的具体交易中。 最后,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居间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保持诚实信用,如实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诺成性、不要式性等特征,同时居间人承担着特定的义务,这些特征和义务在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