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我最近和别人签了个居间合同,但是不太清楚这合同有啥特征。我就想知道居间合同跟其他合同比起来,有啥特别的地方,它的特征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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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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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征。 首先,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讲,居间人就像是“中间人”,为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交易。比如房产中介公司为买房者和卖房者提供信息,促成房屋买卖交易,买房者或卖房者向中介支付费用,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这意味着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例如,在上述房产交易中,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就要按照事先约定向中介支付中介费。 第二,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也就是说,居间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比如,甲乙双方达成居间服务的合意,居间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甲先向乙交付一笔钱或者其他物品合同才成立。 第三,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在实际生活中,居间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书面协议。例如,朋友口头介绍生意促成交易并约定报酬,这也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而通过房产中介签订的书面居间服务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只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比如在商业合作居间中,居间人只是把合作双方介绍认识,促成双方达成合作协议,而不参与合作协议的具体履行等事项。 了解居间合同的这些特征,有助于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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