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权有哪些特征?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事情,不太清楚抵押权的特征。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抵押权到底有什么特点,这些特点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能不能详细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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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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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首先是从属性。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抵押权的存在、处分和消灭都依赖于主债权。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如果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债权)无效,那么房屋抵押的约定(抵押权)也随之无效。这就像大树和藤的关系,藤依附于大树生长,大树没了,藤也就失去了依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是不可分性。这意味着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也由抵押物的全部来担保。即使抵押物被分割、部分转让,或者债权被分割、部分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比如,甲以一栋价值 100 万的楼房为 50 万的债务设定抵押,之后甲将该楼房分割成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丙和丁。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乙仍然可以就整栋楼房行使抵押权,而不是只能就其中一部分行使权利。 再者是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这些代位物。简单来讲,就是抵押物没了,但是它换来的钱等还是要用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向乙借款,后来汽车因交通事故报废,甲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此时,乙的抵押权就可以及于这笔赔偿金。《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比如,甲同时欠乙和丙的钱,甲以自己的房产为乙设定了抵押。在甲无法偿还债务时,拍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乙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剩余部分再用于偿还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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