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里面到底规定了啥。我朋友遇到了一些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的事儿,不知道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所以想弄清楚这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好判断后续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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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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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它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经济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这个规定涉及的罪名众多,涵盖了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等。以虚报注册资本案为例,它规定了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情形。 再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它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追诉,从而规范了刑事司法活动,保障了法律的准确实施,维护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它不仅为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也让公众对经济犯罪的立案界限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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