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公证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合同公证强制执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当满足一定要求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不经诉讼直接要求法院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首先,关于担保合同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要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也就是要清楚地写明债务人应该给债权人什么,比如多少钱、什么物品等;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即双方对于债务的存在、金额、履行方式等没有分歧;有明确的债务履行期限,规定好什么时候还钱或者履行义务;并且要明确记载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再者,执行效力范围方面,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两者都予以执行。若仅包含主债务或担保债务其中之一,对于未包含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然后,说说申请复议的情况。债权人要是对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是没在这个期限内申请,或者复议被驳回了,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公证机构决定不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执行申请期限是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是分期履行,则自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相关概念: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过公证机构证明的、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 执行证书:是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持相关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的,用于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