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应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抵押的特征。
首先,抵押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意味着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它的存在依赖于主合同。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那么抵押合同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张三用自己的房子为这笔借款做抵押。如果借款合同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无效,那么房屋抵押合同也随之无效。这一特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抵押具有不可分性。抵押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也由抵押物的全部来担保。也就是说,抵押物的分割、部分转让、部分灭失,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权仍及于全部抵押物;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例如,甲以其一套房产为乙的100万元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之后甲将该房产分割成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丙和丁,此时乙的抵押权仍然及于整套房产,而不是只及于其中一部分。即使乙的债权已经得到部分清偿,比如只偿还了30万元,乙仍然可以就剩余的70万元债权对整套房产行使抵押权。
再者,抵押具有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这是因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比如,王五的抵押物被大火烧毁,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一笔保险赔偿金,此时债权人赵六有权就这笔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这是抵押与质押的重要区别之一。在抵押关系中,抵押人仍然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抵押物,不影响其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例如,企业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企业在抵押期间仍然可以使用这些机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债权安全,又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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